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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
发布日期:2021-07-19     浏览量:441
  《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-2005》

  3.4.1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.3倍,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.1倍。

  3.4.2 固态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.1%,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 A表A-3的规定取值,惰化浓度可根据本规范附录 A表A-4的规定取值。未在本规范附录 A中列出的,应通过试验确定。

  3.4.3 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%时,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,且不应小于48s。

  3.4.4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1 木材、纸张、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,宜采用20min;

  2 通讯机房、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,宜采用10min;

 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,宜采用10min。

  3.4.5 储存容器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1 一级充压(15.0MPa)系统,充装量应为211.15kg/m?;

  2 二级充压(20.0MPa)系统,充装量应为281.06kg/m?。

 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。

  式中 W——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(kg);

  C1——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(%);

  V——防护区净容积(m3);

  S——灭火剂气体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(m3/kg);

  K——海拔高度修正系数。

  ② 灭火剂气体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质量体积,应按下式计算。

  S=0.6575+0.0024·T

  式中 T——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(℃)。

  ③ 系统灭火剂储存量,应为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及系统灭火剂剩余量之和,系统灭火剂剩余量应按下式计算。

  Ws≥2.7V0+2.0Vp

  式中 Ws——系统灭火剂剩余量(kg);

  V0——系统全部储存容器的总容积(m3);

  Vp——管网的管道内容积(m3)。

  7)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(Pc)的计算结果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① 一级充压(15.0MPa)系统,Pc≥2.0(MPa,绝对压力)。

  ② 二级充压(20.0MPa)系统,Pc≥2.1(MPa,绝对压力)。

  8)喷头的实际孔口面积,应经试验确定,喷头规格应符合《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(GB 50370—2005)附录D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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